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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亚非洲

法律面前只有行为犯没有思想犯从马尔西亚斯冤

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、教授

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《论法的精神》里记载了一个案例:古罗马时期,一个叫马尔西亚斯的臣民梦见自己割断了国王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,他把梦告诉了别人。这事被国王知道了,国王万分恼火,派人把马尔西亚斯抓来,准备处死他。马尔西亚斯大呼冤枉:我真的没有杀死国王的想法,更不会有行动,这只是一个梦而已。国王说,日有所思,夜有所梦,如果你白天不这么想,晚上怎么会做这样的梦?就这样,马尔西亚斯被处死,成为“思想犯罪”的殉葬品。

思想犯,是思想犯罪的简称,系指一个人仅仅在思想上出现犯罪意图就要受到刑事制裁。现代法治告诉我们,法律只能惩罚人的“行为”,而不能惩罚人的“思想”。然而,人类曾经长期荒唐地处于可以处罚“思想犯罪”的黑暗之中。

在西方,惩罚“思想犯”的传统,除了古希腊,还盛行于中世纪的欧洲。在科学与宗教的冲突中,科学家更容易成为“思想犯”而受到惩罚。意大利科学家布鲁诺因批判经院哲学和神学,宣传哥白尼的日心说,被宗教裁判所判为“异端”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。意大利物理学家伽利略,被教会宣判“终身监禁”。15世纪以后,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为残暴,在1483年至1820年,判处的异端分子达38万多人,被火刑处死的达10万余人,其中大多数都属于“思想犯”。即使在20世纪文明时代,这种野蛮无知的专制手段也曾经复辟和再现过,二战时期的德国法西斯对共产党和反战者的迫害就是典型。

在中国,一提起“思想犯”,人们会联想到古代的“腹诽案”“焚书坑儒”“文字狱”等令人触目惊心的历史景象。

“腹诽案”发生在汉武帝时期,丞相田蚡到汉武帝处告状,称前丞相窦婴和将军灌夫招揽豪侠武士,天天在一起议论国事,在心里诽谤皇帝和皇太后。汉武帝听信谗言,以“腹诽心谤”的罪名,杀了窦婴和灌夫。这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之下最荒谬的“思想获罪”。

“文字狱”是“思想犯”的另一种形式。统治者出于巩固专制权力的需要,有意从文人学士的著作、言论中寻章摘句,罗织罪名,制造冤狱,是专制社会特有的病态现象。在中国某些朝代,当所谓异端思想外现为语言文字之后,就会招来“文字狱”的灾祸。“文字狱”在清朝时期达到高峰,其中的“一柱楼诗案”非常著名。江苏东台举人徐述夔去世后,他儿子为纪念他而刊印《一柱楼诗集》,集中有诗句“举杯忽见明天子,且把壶儿抛半边”被指用“壶儿”喻“胡儿”,被暗指满清。据记载,徐述夔及其子被剖棺戮尸,徐案的牵连者无一幸免!

在十年“文革”时期,“思想犯”又一再盛行。那时,一切法律都被停止,唯有“公安六条”管天下。“公安六条”是中共中央、国务院于1967年1月13日下发的《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》的简称,在事实上把“以言治罪”“思想犯罪”制度化、法律化。“公安六条”用法律形式保障了江青、林彪两个反革命集团成员的特殊地位,使他们可以任意攻击、诬陷、迫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广大干部群众。在“公安六条”下,一大批没有“反动行为”的人被扣上“现行反革命”的帽子,被作为“思想犯”残酷镇压和打击迫害。

今天,人类的刑罚对象已从“思想犯”到只限于“行为犯”,最终确立了“法律只处罚行为而不处罚思想”的原则。这是人类历经2000多年的努力才得以实现的巨大进步,是法治战胜人治、文明战胜野蛮的标志。如果当今世界还存在因思想可以获罪的国家,那么它肯定不是法治国家。

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、教授

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《论法的精神》里记载了一个案例:古罗马时期,一个叫马尔西亚斯的臣民梦见自己割断了国王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,他把梦告诉了别人。这事被国王知道了,国王万分恼火,派人把马尔西亚斯抓来,准备处死他。马尔西亚斯大呼冤枉:我真的没有杀死国王的想法,更不会有行动,这只是一个梦而已。国王说,日有所思,夜有所梦,如果你白天不这么想,晚上怎么会做这样的梦?就这样,马尔西亚斯被处死,成为“思想犯罪”的殉葬品。

思想犯,是思想犯罪的简称,系指一个人仅仅在思想上出现犯罪意图就要受到刑事制裁。现代法治告诉我们,法律只能惩罚人的“行为”,而不能惩罚人的“思想”。然而,人类曾经长期荒唐地处于可以处罚“思想犯罪”的黑暗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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